(2017)粤03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某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刚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刑初50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刚,男。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7年4月14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4月25日由皇岗海关缉私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7]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刚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李某刚经皇岗口岸入境,被海关查验。经检查,在其行李内查获SPA眼膜(60枚/盒)32盒、REVLON粉底液(30ml/支)8支,未向海关申报,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187.67元。另:被告人李某刚于2016年7月10日携带coach挎包l个、coach提包l个、prada皮带l条、Gucci卡包l个、石英表1块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获并处以行政处罚;于2016年9月30日携带Sonyps4游戏机1台、talkband蓝牙智能手环3个、medelaswing点吸奶器l台、Clearblue电子验孕棒6盒、ahc第五代眼霜10支、南部美人清酒4瓶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获并处以行政处罚。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查验记录表及查获现场照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资料,出入境记录等;2.被告人李某刚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证书,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刚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刚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李某刚经皇岗口岸入境,被海关查验。经检查,在其行李内查获SPA眼膜(60枚/盒)32盒、REVLON粉底液(30ml/支)8支,未向海关申报,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187.67元。另:被告人李某刚于2016年7月10日携带coach挎包l个、coach提包l个、prada皮带l条、Gucci卡包l个、石英表1块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获并处以行政处罚;于2016年9月30日携带Sonyps4游戏机1台、talkband蓝牙智能手环3个、medelaswing点吸奶器l台、Clearblue电子验孕棒6盒、ahc第五代眼霜10支、南部美人清酒4瓶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获并处以行政处罚。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立案时间为2017年4月5日。2.查获经过、当事人未到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李某刚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经皇岗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检查,在其行李内查获SPA蛇毒眼膜(60枚/盒,6.4KG)32盒、REVLON粉底液(30ml/支,0.8KG)8支。2017年2月22日下午16时,民警两次打电话给李某刚均无人接听,2017年3月16日下午15时40分,民警再次打电话给李某刚,对方接听后称不是李某刚,该电话号码也不是李某刚的。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某刚从文锦渡口岸出境时被文锦渡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3.检验记录表、现场货物照片,证实:与查获经过一致。被告人李某刚对现场货物照片签名确认。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2017年4月14日海关扣押了涉案走私的货物。5.二次行政处罚材料,证实:2016年7月10日,被告人李某刚经福田口岸入境,未申报,经海关抽查,在其行李内查获coach挎包1个、coach提包1个、prada皮带1条、Gucci卡包1个、石英表1块,偷逃税款人民币1830元。2016年10月26日,皇岗海关对其作出没收涉案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刚当日签收了文号为“皇关缉福处简决字[2016]3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生效。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李某刚经福田口岸入境,未申报,被海关抽查,在其行李中查获Sonyps4游戏机1台、talkband蓝牙智能手环3个、medelaswing点吸奶器1台、clearblue电子验孕棒6盒、ahc第五代眼霜10支、南部美人清酒4瓶,偷逃税款人民币1890元。2016年10月26日,皇岗海关对其作出没收上述走私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号为“皇关缉福处简决字[2016]32××号”。被告人李某刚当日签收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6.身份证明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某刚的身份情况。7.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李某刚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有频繁出入境记录。近几年来有征税、退运、移送缉私记录。8.被告人李某刚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2月19日23时许,我经皇岗口岸过关,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获SPA蛇毒眼膜(60枚/盒,6.4KG)32盒和REVLON粉底液(30ml/支,0.8KG)8支,这些东西都是到新田“肥光哥”(不知道名字和电话)处拿货,说过关后就有人叫我收货,并约定交货后收取带工费150元港币。我一年内还有两次行政处罚,海关也告知了我。这已经是第三次了。我知道走私是违法,但为了赚点小钱。9.鉴定意见(1)检验证书,证明: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涉案货物为SPA眼膜(60枚/盒)32盒和REVLON粉底液(30ml/支)8支;(2)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证明:经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被告人李某刚2017年2月19日涉嫌走私偷逃税款人民币3187.67元。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刚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再携带货物走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李某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刚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查获走私货物予以没收,由海关依法处理,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作 洲审 判 员 肖 艾 新代理审判员 赵 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勉霖(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