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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2执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青川县恒兴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与何先敏、张春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川县恒兴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何先敏,张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2执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川县恒兴国有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青川县乔庄镇上坪步行街。法定代表人袁银泰,董事长。被执行人何先敏,男,生于1976年5月27日,住四川省青川县。被执行人张春梅,女,生于1978年5月16日,住四川省青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川县恒兴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先敏、张春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伟审判员 赵学明审判员 吴志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洪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