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4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胡建平与张建国、刘德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平,张建国,刘德良,程惠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017号原告:胡建平,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张建国,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刘德良,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程惠熬,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胡建平与被告张建国、刘德良、程惠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胡建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建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邱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