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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佳与四川戈韦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罗攀钰、罗代榕、四川金诺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四川戈韦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罗攀钰,罗代榕,四川金诺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49号之一原告:刘佳,女,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被告:四川戈韦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66号2栋1层3号。法定代表人:罗攀钰。被告:罗攀钰,女,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被告:罗代榕,女,195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四川金诺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建设南路2号东篱居4幢1单元1号。法定代表人:罗代榕。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刘佳诉被告四川戈韦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罗攀钰、罗代榕、四川金诺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无法联系,需要进行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苏小应人民陪审员  范董平人民陪审员  梅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辛晓兰书 记 员  李朝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