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谢彩云、肖玉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彩云,肖玉华,肖仕华,郭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337号申请执行人:谢彩云,女,1969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肖玉华,女,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肖仕华,男,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郭瑶,女,1993年5月2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彩云与被执行人肖玉华、郭仕华、郭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肖玉华、郭仕华、郭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代理审判员 XXX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联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