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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周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欧彬,党委书记。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1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5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小虎审判员  雷腾科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