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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如美、康秋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如美,康秋霞,鹰潭大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财保27号申请人陈如美,女,196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人康秋霞,女,1993年3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柯升福,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鹰潭大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胜利东路城皇花园3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76121630A)法定代表人张旭,执行董事。申请人陈如美、康秋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与被申请人鹰潭大顺物流有限公司发生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鹰潭大顺物流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鹰潭大顺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S×××××/赣L×××××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低板半挂车一辆,保全价值20万元,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提供诉讼保全责任险的保险利益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现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鹰潭大顺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S×××××/赣L×××××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低板半挂车一辆,保全价值20万元。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陈如美、康秋霞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洪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