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行他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江大波、李力其他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辽02行他11号原告江大波、李力等九人诉被告大连市老虎滩街道办事处、中山区政府复议决定行政违法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并确定开庭审理时间。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原告提出交叉管辖规定违法,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他基层法院审理为由,报请本院将案件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异地交叉管辖行政案件的规定,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式规定,本辖区内的基层法院必须执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其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