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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卞凤荣与张雨文、邹庆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凤荣,张雨文,邹庆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初2187号原告:卞凤荣,女,196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春、嵇永根,海州朐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雨文,男,196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邹庆荣,女,196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卞凤荣与被告张雨文、邹庆荣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玉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雨文、邹庆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卞凤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代偿款10万元及同期银行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是朋友关系。2009年4月3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江苏连云港东方农村合作银行下属单位朐山支行申请短期借款20万元,原告应被告请求为其进行了担保,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没有归还该款,导致银行诉讼,且原告方为被告代偿借款10万元给东方银行。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代偿款,但被告一直未给,原告特提起诉讼。被告张雨文、邹庆荣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4月30日,被告张雨文向江苏连云港东方农村合作银行申请短期借款200000元,原告卞凤荣及其殷正奎、夏新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被告张雨文未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诉讼,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原告卞凤荣为被告张雨文代偿了借款100000元,经原告催要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0)海商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2011)海执字第12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和解协议书、往来明细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及江苏连云港东方农村合作银行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各方均应自觉履行。江苏连云港东方农村合作银行及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贷款及相关服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从而导致原告履行了担保责任的付款义务,致使原告的利益遭受损失,为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代偿款的请求,可予支持。被告邹庆荣与张雨文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责任。被告张雨文、邹庆荣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举证和质证的抗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雨文、邹庆荣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卞凤荣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 判 长  谢莉萍人民陪审员  王爱春人民陪审员  张 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月变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