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安岳渝资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岳渝资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安岳渝资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2021000028004。法定代表人:罗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569748013H。法定代表人:杨建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渝资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安岳渝资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100000元及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350元,申请执行费13400元。但被执行人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无存款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和其他工商登记信息。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在安岳县工业园有工业用地一宗。2017年5月11日,本院以(2017)川2021执255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在安岳县工业园有工业用地一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现因该宗地在金融部门设置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岳渝资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安岳渝资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4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四川弘鼎门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安岳渝资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郭助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晓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