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林秘芳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秘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387号罪犯林秘芳,女,1992年8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化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三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秘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林秘芳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林某、俞某赔偿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96167.97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6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5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4月2日以(2011)榕刑执字第19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3年4月7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17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5年8月11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60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秘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秘芳上次减刑已缴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秘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秘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秘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秘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