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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民终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唐猛因与被上诉人葫芦岛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猛,葫芦岛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终10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唐猛因与被上诉人葫芦岛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1402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唐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唐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晓杰审判员  焦 娇审判员  梁珏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欣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