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3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汪明照与陈芳强、昌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明照,陈芳强,昌桂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657号原告:汪明照,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张宏斌,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芳强,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昌桂琴,女,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汪明照与被告陈芳强、昌桂琴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1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履行一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明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原告汪明照负担。审判员 梁 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嘉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