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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付国平与陈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国平,陈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583号原告:付国平,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陈光,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职,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国平与被告陈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国平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国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国平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和保全费120元,由原告付国平负担。审判员  贾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