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付国平与陈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国平,陈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583号原告:付国平,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陈光,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职,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国平与被告陈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国平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国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国平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和保全费120元,由原告付国平负担。审判员 贾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