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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7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翠红、王夕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翠红,王夕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7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翠红,女,1978年6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住安徽省天长市,现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王夕荣,男,1967年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11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夕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夕荣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夕荣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夕荣由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夕荣的银行存款507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翔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