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陈诗鹏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3刑初132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诗鹏,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住深圳市福田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控辩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7〕1342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27日3时许,被告人陈诗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9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诗鹏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陈诗鹏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审理认定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诗鹏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有坦白认罪的从轻情节。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诗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裴 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恩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