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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欢刚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欢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琼0108刑初507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欢刚,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修水县,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7日被抓获并取保候审。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7]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欢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燕青、被告人王欢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欢刚和程某等几个朋友在海口市××区钱柜KTV包厢唱歌喝啤酒。次日凌晨零时30分许,王欢刚驾驶×××小轿车送完一起喝酒的朋友回家后,继续独自驾驶×××小轿车回家,当行至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如家酒店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对王欢刚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8mg/100ml。接着警察带王欢刚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经鉴定血样酒精含量浓度为107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欢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据保全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员结果查询单、到案经过、抽取血样登记表、呼气式检验单、鉴定人员资格证书、鉴定意见、证人程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欢刚的供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欢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欢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欢刚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欢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李丽欢二0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陈怡书记员冯微微速录员何克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