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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9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德清与陈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清,陈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9680号原告:李德清,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被告:陈建军,男,197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李德清与被告陈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尚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海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