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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3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秀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248号起诉人: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南漳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秀伦,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收到起诉人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南漳桥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状,称起诉人通过向国土部门查询地籍档案获知,被起诉人衡水景衡化工有限公司通过划拨、转让取得30.37亩土地使用权。但经测绘部门实际测量,被起诉人现实际占地为61.0848亩,被起诉人土地周边为起诉人的土地所属范围,被起诉人多出的土地面积只能通过侵占起诉人的土地获得。为此,起诉人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返还土地30.7148亩。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综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均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依法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为此,起诉人提起的诉讼,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不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南漳桥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会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志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