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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才刚与被执行人海南广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才刚,海南广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8执533号申请执行人:金才刚,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蓝天路被执行人:海南广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大英路。法定代表人:符亚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才刚与被执行人海南广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琼0108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海南广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金才刚还清借款本息203010元,并自2017年3月1日起以151500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金才刚支付利息,且负担案件受理费2172.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945元(暂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裁定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广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南海大道南侧5253.0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经再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海南广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符亚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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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杨少球
 审 判 员 史燕燕
   审 判 员 阳力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梁丽丽 
 书 记 员 梁玉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核:何新 撰稿:杨少球 校对:梁玉丹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9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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