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黎福金与曾建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福金,曾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黎福金,男,汉族,1969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曾建民,男,汉族,1963年8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黎福金与被执行人曾建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2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曾建民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建民银行存款245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超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