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81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江泉、刘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泉,刘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81执80号申请执行人江泉,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执行人刘海平,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申请执行人江泉与被执行人刘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海平未履行本院(2017)赣0881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泉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海平在本院涉及群案,已另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海平的工资收入。因提取时间过长,致使本案一时难以执结。本案执行标的40000元,已执行到位2400元,其余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7)赣0881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查明本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宝飞审判员 张恒飞人民陪执员黄彬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雪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