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4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邹昌绿与江苏飞耐时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昌绿,江苏飞耐时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4071号原告:邹昌绿,女,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江苏飞耐时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长春了1号1。法定代表人:林明稳。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原告邹昌绿与被告江苏飞耐时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邓 彪人民陪审员 王秀敏人民陪审员 陈维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贤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