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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纪超军、鲁言芝等与张万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超军,鲁言芝,张万强,成相余,刘晓军,王战勇,海阳市通运汽车出租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2572号原告:纪超军,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原告:鲁言芝,女,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虎,山东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万强,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现羁押于海阳市看守所。被告:成相余,女,1996年2月13日出生,住海阳市。被告:刘晓军,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住海阳市。被告:王战勇,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住海阳市。被告:海阳市通运汽车出租中心,地址海阳市海河路**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原告纪超军、鲁言芝与被告张万强、成相余、刘晓军、王战勇、海阳市通运汽车出租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纪超军、鲁言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海阳市人们法院赔偿原告损失暂定10000元,其余再追加,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交强险范围内担责。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0日21时40分,被告张万强驾驶成相余所有的鲁Y×××××号轿车行驶至海阳市丽达购物广场南处、海滨路上,与刘晓军驾驶的鲁Y×××××号轿车发生事故,同时与王战勇驾驶的海阳市通运汽车出租中心名下的鲁F×××××号轿车相撞,致三车损坏。刘晓军及其乘车人两原告的儿子纪奎旭受伤,纪奎旭因伤重抢救无效去世。海阳市交警大队认定张万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晓军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战勇、纪奎旭无责。三车辆均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鲁Y×××××号车辆入保时,车主未在保单上签名,对保险条款不知晓,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海阳市人民法院刑庭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尚未撤诉,原告因同一事由又在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纪超军、鲁言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丽华人民陪审员  张作勇人民陪审员  姜志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玉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