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11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广元壮牛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旺苍县四鑫禽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壮牛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旺苍县四鑫禽业有限公司,詹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1民初649号原告:广元壮牛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工业发展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王甫修,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苑乔,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旺苍县四鑫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长滩村7社。法定代表人:詹健,执行董事。被告:詹健,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元壮牛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旺苍县四鑫禽业有限公司、詹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元壮牛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此次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壮牛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思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梅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