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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金库、杨洪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库,杨洪劲,马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81执412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库,男,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河北省南宫市人。被执行人:杨洪劲,男,汉族,1971年7月19日出生,河北省南宫市人。被执行人:马梅英,女,汉族,1971年1月17日出生,河北省南宫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金库与被执行人杨洪劲、马梅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民终1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金库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针刺毡机一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洪劲、马梅英名下所有的针刺毡机一套(附设备清单),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金辉执行员  李双涛执行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