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2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某湖承揽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湖,贵州省某某工程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834号原告王某湖,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平坝县人。被告贵州省某某工程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湖与被告贵州省某某工程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湖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湖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湖负担。审判员  刘仁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 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