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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于学秀、王伟伟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学秀,王伟伟,河南乾元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612号申请人:于学秀,女,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留宏,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伟伟,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申请人:河南乾元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颍河大道北段金融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韩海亮,经理。申请人于学秀与被申请人王伟伟、河南乾元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祥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学秀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保单号为PZPP201741011646000018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学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王伟伟、河南乾元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或存款。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于学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建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