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纪学民与张杰、韩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学民,张杰,韩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5民初1471号原告:纪学民,男,汉族,1971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法制、张永峰,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男,汉族,1986年2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被告:韩姣,女,汉族,1989年4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原告纪学民与被告张杰、韩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纪学民于2017年5月4日在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移送终审裁定后,将撤诉申请书交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17年7月12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将卷宗材料及原告纪学民的撤诉申请书一并移交我院。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本院认为,原告纪学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学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纪学民负担。审判员 卢丽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