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新福与刘纪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福,刘纪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827民初1421号原告:刘新福,男,汉族,1973年6月11日出生,住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纪平,男,汉族,1974年1月2日出生,住鱼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865949143E。负责人:任玉宏,经理。地址:济宁市洸河路5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龙、杨硕,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年1月4日7时45分,刘新福驾驶鲁H×××××小型轿车和刘纪平驾驶的鲁08/75436变型拖拉机在鱼台县张黄镇陈店丁字路口处侧面相撞,致两车轻微损坏。在等待交警勘查现场过程中,2017年1月4日9时30分,李俊兴驾驶的鲁H×××××小型客车,沿济宁滨湖大道自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撞到刘新福所驾车的后尾部,刘新福所驾车又与刘纪平所驾车相撞,致三车损坏,乘刘纪平车人梁平受伤,公安机关认定,李俊兴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新福、刘纪平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新福支付车辆维修费17285元、评估费6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为鲁H×××××机动车承保了交强险和三者不计免赔商业险。上述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商业险限额内于2017年8月19日前赔偿原告刘新福车辆损失10600元(开户行:鱼台邮行,行号:40XXXX41;户名:鱼台县人民法院;账号:93×××67。)。被告刘纪平于2017年7月26日前赔偿原告刘新福车辆损失、评估费计4400元。就此事故一次性了结,今后别无纠葛。案件受理费116元,由原告刘新福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丙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文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