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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9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江彬与易美强、易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彬,易美强,易毅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921号之二原告:李江彬,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易美强,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易毅强,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更生,系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江彬诉被告易美强、易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江彬撤诉。本案受理费5725元,减半收取计2862.50元,财产保全费1995元,诉讼费合计4857.50元,由原告李江彬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7720元,应退回2862.50元给原告)。审判长    李子平审判员    何建通审判员    易钊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艳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