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戴晓燕、华夏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晓燕,华夏,华胜,唐俪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8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晓燕,女,198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崇樨,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夏,女,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胜,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俪瑕,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旭山,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戴晓燕为与被上诉人华夏、华胜、唐俪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107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证据材料主体审查不仔细。合同中的甲方均系华夏,并非原审法院认定的华胜。二、原审法院程序错误。一审听证后,华夏、华胜、唐俪瑕补交了部分证据材料(20页的微信聊天记录),但原审没有再次组织听证,剥夺了戴晓燕的质证权和提交反驳证据的权利,申请法院以开庭或者听证形式进行当庭质证。20页的微信聊天记录也没有牵扯到合同,大致内容都是戴晓燕在催要货款,华胜以各种理由扣钱,但华胜扣钱的基础并非是合同中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而是主观的确定一个整数金额。足以说明双方未按照合同确定是否违约及计算违约责任。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双方没有通过微信形式签订合同。1.刘健和戴晓燕之间传递过不同版本的《晓燕合同》,刘健2016年11月3日通过微信发送给戴晓燕文件大小为16k合同后,戴晓燕没有对合同内容进行确认,只是强调自己喜欢签合同,希望签合同。并没有直接同意合同内容。戴晓燕后于当日下午在修改合同内容后通过QQ发送给刘健文件大小为17.41K的合同,并告知修改了合同内容,两份合同大小不同,足以说明刘健最初发送的《晓燕合同》已经被修改了,此后刘健又于11月10日要求戴晓燕确认合同,11月12日发送了新的合同版本,戴晓燕未认可。如果11月3日的合同已经签订,怎么后面还需要发送不同版本的合同。2.双方的货款结算并未按照11月3日的合同版本,该版本始终未得到履行。双方实际的结算方式按照微信中确定的订单版本,即合同签订当日支付30%定金,入仓后支付60%货款,剩余10%货款在交付后30日内支付。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结算。双方都未按照11月3日的合同在履行,而是按照另外订单在履行。3.双方进行过协商,但最终因合同内容无法协商一致未签订合同,也未通过微信形式确认合同。因戴晓燕未对刘健单方发送的合同进行确认,刘健提出让戴晓燕过去,11月5日,戴晓燕过去后,因双方对于合同条款,尤其是逾期条款、管辖约定有异议,双方无法协商同意,所以没有签订合同,刘健2016年11月12日的微信内容中也说了合同没有签。华夏一方将微信记录部分截图,将戴晓燕对于压缩货期尽快送货的说的“好的”混淆为对合同的认可。从整个微信内容,也没有说明戴晓燕认可合同。4.双方一直以来按照简易订单的模式进行操作。至于华胜说的没有合同没法开展业务,也能通过刘健和戴晓燕的聊天记录予以驳斥。综上,双方没有签订过书面合同,也没有确认过刘健单方发送的合同,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应由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并审理。华夏、华胜、唐俪瑕答辩称:一、原审法院证据材料的主体审查并无问题。华夏、华胜、唐俪瑕系家庭关系,系淘宝店铺美美的夏夏的共同经营者,华夏仅仅是其中之一,华夏是代表华夏、华胜、唐俪瑕签订的买卖合同,因此,原审裁定双方同意甲方(华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妥。二、双方已经通过微信形式签订合同,并在实际履行。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多次沟通后,戴晓燕已经同意并且通过微信聊天形式确认了合同,同时,在双方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也是按照微信确认的合同在实际履行。华夏、华胜、唐俪瑕提供的微信记录真实反映了双方的协商过程,不存在断章取义,反而是戴晓燕这方存在弄虚作假、刻意隐瞒的行为。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案移送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合同对于管辖法院有约定,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四、庭后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仅仅作为原审法官的参考使用。因为是庭审后补充提交的,所以并不是证据。原审法院未组织质证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20页聊天记录是在双方确认合同之后产生的。并且,该记录也可以看出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是参照合同约定来进行的。至于具体的数额有出入也情有可原,因为对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戴晓燕按照自己的实际损失,主张违约金数额,是自己的民事权利,并不能以次否认违反合同违约金的约定。从而认为双方之间没有签订过书面合同。双方已经以微信的形式确认了书面合同,对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叙述的非常清楚,戴晓燕微信中已经说明,微信中确认下合同就好了。然后,按照合同执行。而且,戴晓燕也回答,好的。由此可见,要约承诺的程序已经完成。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管辖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以微信方式约定了有效管辖法院。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应认定为书面合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当事人现今通过微信洽谈业务、约定事项及订立合同应予以认可;其次,本案中,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现有的《晓燕合同》版本、双方的陈述及实际履行情况,可以认定双方通过微信方式对于《晓燕合同》的内容进行过协商修改并相互传输。戴晓燕关于对合同管辖条款存有异议并予以修改的抗辩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加之戴晓燕在微信中有按合同履行的意思表示、双方存在实际交易,故《晓燕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应认定为戴晓燕所知晓且未提异议,双方以微信方式约定了有效管辖法院,该管辖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应以此确定本案管辖法院;再次,本案华夏、华胜、唐俪瑕的住所一致且相互间系家庭成员属诉讼同一方,原审法院在管辖异议审查阶段,对于甲方对应姓名的表述笔误不影响依据有效约定认定管辖法院。综上,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有效管辖约定,认定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戴晓燕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正茂审判员 祖 辉审判员 赵 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冰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