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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夏兵旺与倪享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兵旺,倪享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1015号原告:夏兵旺,男,33岁。被告:倪享龙,男,33岁。夏兵旺与倪享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夏兵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兵旺以倪享龙已偿还借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兵旺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夏兵旺负担。审判员  吴木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