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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执行王奇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王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程清洁,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囯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国辉。陕西囯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奇,男,1977年12月7日生,汉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依据已生效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11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奇信用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736.71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案受理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王奇的银行存款和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奇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奇目前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奇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81执1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社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