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78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梁伟根、濮伟能等与佛山市南海旺亮五金实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根,濮伟能,佛山市南海旺亮五金实业有限公司,朱仰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7890号之一原告:梁伟根,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濮伟能,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霞,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洪,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旺亮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朱仰韶。被告:朱仰韶,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受理原告梁伟根、濮伟能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旺亮五金实业有限公司、朱仰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伟根、濮伟能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3.96元,财产保全费2295.97元,合共5609.93(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招伟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