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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保3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米小文与米建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小文,米建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保3715号申请执行人米小文,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洞口县。被执行人米建站,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洞口县。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案号:(2017)粤0306民初16130号】,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米建站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瑞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孝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