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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德财诉被告林永新、刘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才,林永新,刘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667号原告:李德才,男,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系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永新,女,年龄不详,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刘祥,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所地密山市。原告李德才与被告林永新、刘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德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林永新、刘祥给付欠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5日,被告林永新、刘祥在李德才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欠据一张。借款到期后,李德才经多次索要,但林永新、刘祥以无钱为由推托至今未还。故李德才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李德才提供的林永新、刘祥的住所不能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且李德才又不同意缴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德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苑司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佟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