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何某1、何某2等与何义祥、何义付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某1,何某2,冯某,何义祥,何义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财保13号申请人:何某1,男,200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人:何某2,女,201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两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冯某,女,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人:冯某,女,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上列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克生,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义祥,男,195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申请人:何义付,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人何某1、何某2、冯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何义祥、何义付在银行的存款90万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某1、何某2、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义祥、何义付在银行的存款9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何某1、何某2、冯某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王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