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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崖支行与被告杨彩连王玉林贾地娥郭瑞玲李忠平王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崖支行,郭瑞玲,贾地娥,王玉林,杨彩连,王瑞平,李忠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982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崖支行,住所地府谷县府谷镇。主要负责人张杰,系该支行行长。被告郭瑞玲,女,1988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碛塄乡。被告贾地娥,女,1962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被告王玉林,男,1959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被告杨彩连,女,1971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被告王瑞平,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被告李忠平,男,1970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崖支行与被告杨彩连,王玉林,贾地娥,郭瑞玲,李忠平,王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1日立案。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石崖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郝振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瑞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