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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4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代小莉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代小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416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住所地:成都市西玉龙街211号。负责人王毅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杰,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代小莉,女,汉族,1980年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被告代小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撤回对被告代小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祥审 判 员  霍 颖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