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俊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503执1034号被罚款人:李俊林,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兵与被执行人李俊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俊林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俊林罚款人民币200元,限在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向本院执行庭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