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民初4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吴正祥与李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祥,李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4084号原告吴正祥,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李溪,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正祥与被告李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正祥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正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正祥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吴正祥负担。审判员 吴晓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柳运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