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39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梁二妮与王忠驰、王金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二妮,王忠驰,王金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960—1号原告:梁二妮,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王忠驰,男,199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王金灿,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玉宏。原告梁二妮诉被告王忠驰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被告王忠驰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忠驰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