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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3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台利娟与张德丽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利娟,张德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3939号原告台利娟,女,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告张德丽,女,1973年12月14日生,汉族。原告台利娟诉被告张德丽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台利娟诉称,2015年11月22日,被告因经营化肥从原告处借款6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推脱至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文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台利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明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俊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