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3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台利娟与张德丽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利娟,张德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3939号原告台利娟,女,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告张德丽,女,1973年12月14日生,汉族。原告台利娟诉被告张德丽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台利娟诉称,2015年11月22日,被告因经营化肥从原告处借款6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推脱至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文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台利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明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俊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