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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4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韩某与宋继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461-1号申请执行人韩某,男,1966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宋某,男,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韩某与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宋某所有的位于东海县牛山镇新新巷31-3××号房产(房产证号N0××29),系轮候查封,等候处理,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韩某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