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文来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22刑初19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来,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与家庭住址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其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9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昌黎县看守所。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来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洪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张文来在昌黎县龙家店镇李埝坨村自己家中,因患有精神疾病的妻子李某1骂人而与其发生争吵并厮打,被告人张文来用拐杖多次击打李某1头部致其倒地,在发现李某1头部流血躺在地上不动后,骑三轮车将打人的拐杖扔到本村河沟中,当其返回家后发现李某1已经死亡,遂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经昌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1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物证、书证等。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张文来进行处罚。被告人张文来辩称,我不是故意将被害人李某1打死的,我拿拐杖朝她一抡就走了,我不知道打的是不是她的脑袋。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19时许,在昌黎县龙家店镇李埝坨村被告人张文来的家中,因其患有精神疾病的妻子李某1骂人而与之发生争吵,随后互相厮打。被告人张文来用木凳将李某1砸倒在地,并用拐杖朝李某1头部击打多下,致李某1头部流血。被告人张文来发现李某1躺在地上不动失去呼吸后,骑三轮车将打人的拐杖扔到本村河沟中。待被告人张文来返回家中,确认李某1已经死亡后,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称:自己妻子死在家中,但不知道死因。处警民警发现被告人张文来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2016年12月25日依法传唤张文来到案。经昌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1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张文来与被害人李某1所生之子张某1对张文来的行为表示谅解,李埝坨村村民委员会及村民请求司法机关对张文来从轻处罚。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张文来供述与辩解称,我妻子李某1精神不好,经常犯病。2016年12月24日下午5点多钟,我看见我妻子在路边唱歌,我把她叫到家里。我做完饭问她是否吃饭,她说不吃了。晚上7点半左右,我在我家北屋炕下的圆桌上吃饭时,我妻子在地上瞎唱歌,我劝她别唱了,她骂我,我说你短扇了吧?她从我后面抓着我的双肩把我拽倒了,我扶着她的大腿坐起来,顺手将她身边的木凳抄起来吓她,她用双手瞎胡拉,我真生气了,拿木凳朝她打去。木凳打在她的头部,她被打倒了,头流血了。她捡起我砸她的木凳朝我砸过来,但没打到我。她头朝着北面躺在地上说不活了,并用后脑勺磕地。之后,我拿起靠在我家背面柜上的我的拐杖,我当时急眼了,朝她头部乱打一气,她抓我拐杖,我们就乱打。她头部被我打了多少下记不清了,后来,我用拐杖朝他额头打了两下,她就不抢我的拐杖了。我看见她不动了,就用手试试有没有呼吸。我感觉到她没有呼吸,我用手拽她,但拽不动。我取了一条毛巾帮她擦血,我当时心想一会儿就缓过来,然后我骑着三轮车带着拐杖出去了,我把拐杖扔到了村东小桥下面河沟里了。一会儿,我进屋看见我妻子还是没有动,确实是死了,晚上9时19分,我用手机打的110报警,后来又给我儿媳妇打电话,之后警察就到了。在警察问我时,我心存侥幸,想逃避打击,一开始没说实话。2、证人张某1证言称,2016年12月25日早四点多钟,我开大车到抚宁县城时,我未婚妻张某2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家中出事了,我赶回家中知道我母亲李某1被杀了。我母亲有精神疾病,平时爱骂人,经常与我父亲张文来拌嘴。3、证人张某2证言称,我对象张某1的父亲张文来给我打电话说:你妈不中了。我叫上我家旁边的二审跟我一起过去了,我看见张文来在他家房子东边那条路上站着,手里托着平板铁锹。我们进屋看见老太太在北屋地上躺着,我问张文来他干啥去着,他说去村里看吹喇叭的着,不一会警察就来了。4、证人董某证言称,张某2让我跟他到他公爹家去,我看见张某2的婆婆在地上躺着,头上都是血。5、证人康某证言称,张文来妻子有时犯精神病,前几年夫妻打架特别凶,夫妻感情一般。6、证人白某、李某2、李某3、于某1、张文昌、于某2的证言综合证明,张文来夫妻感情一般,其妻李某1患有精神病。7、被告人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张文来指认现场及作案工具拐杖的情况。8、证人张某1辨认笔录证明,其辨认出死者系其母亲李某1。9、证人张文昌辨认笔录证明,死者李某1系张文来之妻。10、昌黎县公安局《110受理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12月24日晚21时20分许,该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张文来的报警电话,称其老太太死在家中地上。后民警将张文来带至该局刑警大队接受询问。在侦查过程中,民警发现李某1系他杀,张文来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次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传唤张文来,2017年12月26日将其刑事拘留。11、昌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1)案发后张文来家的现场情况;(2)民警从李埝坨村中部南北向河流中打捞拐杖的情况。12、视听资料光盘四张,系张文来报警录音、讯问张文来的同步录音录像及被告人指认现场的情况录像。13、昌黎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张文来上衣一件、裤子一条、鞋一双被公安机关扣押。14、昌黎县公安局提取的物证木凳一个、拐杖一把,系张文来的作案工具。15、昌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报告》证明,死者李某1颅骨骨折、硬膜下及蛛网膜下腔出血等,该损伤形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16、秦皇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鉴定意见书证明,“李某1尸体下方血迹”、“李某1尸体南侧红色塑料盆上血迹”、“李某1尸体西南小方凳上血迹”、“李某1尸体西北铁椅子上血迹”、“张文来上衣血迹”、“张文来裤子上的血迹”、“张文来三轮车后座褥子上血迹”与“李某1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7.88×1016。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书》证实,张文来拐杖上的DNA及拐杖上附带的毛发来源于李某1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18、被告人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张文来无前科劣迹。19、张守喜谅解书、李埝坨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信及村民签字的联保信证明,均希望司法机关对张文来从轻处罚。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张文来对上述证据基本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因来源合法,与本案联系紧密,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链条并互相印证,故均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文来犯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文来因琐事将被害人李某1打倒在地后,故意持拐杖朝被害人李某1的要害部位(头部)殴打数下,直至其失去呼吸,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明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本案因家庭纠纷引起,死者之子及广大村民对被告人张文来的行为分别表示谅解和同情,故可对被告人张文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文来的当庭辩解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文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29年12月25日止。)二、作案工具木凳一个、拐杖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魏永立人民陪审员 郭长庚人民陪审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雪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