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中与李荣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李荣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民初1720号原告:张中,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李荣花,又名李彦,女,1966年10月9日出生,教师,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现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张中诉被告李荣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中、被告李荣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欠款壹万元;2、被告支付借款同期银行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日被告李彦因经商借原告张中人民币壹万元,原告张中于2015年9月3日按照被告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壹万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没钱为由不予偿还。被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原告写欠条一张。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现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李彦辩称,欠条是我写的,但是原告逼迫我打的。这钱是原告私自给王希宽送礼汇的款,我和王希宽没有任何经济纠纷,我也没有用这笔钱,所以我不应当偿还这笔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3日被告通过微信(昵称山清水秀)向原告提供王希宽的银行账号:62×××89,当日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银行账号向王希宽汇款10000元。2016年6月28日被告李彦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写明:“欠条今欠张中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注:如果王希宽退还张中壹万元,此欠条作废欠款人李彦2016.6.28”。因王希宽未退还原告的汇款,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该笔欠款,被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账号向王希宽汇款10000元,事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对该笔汇款予以追认,现王希宽未退还原告的汇款,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欠条是原告逼迫其书写的,因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原、被告未约定利息,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荣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中10000元。驳回原告张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荣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征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