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1执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支行、檀晓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支行,檀晓冰,曹美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支行,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负责人:范佩金,行长。被执行人:檀晓冰,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隆尧县。被执行人:曹美美,女,1991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檀晓冰、曹美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0826.76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檀晓冰名下有冀EXS5**别克牌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但至今查找不到该车下落,经查,被执行人檀晓冰、曹美美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