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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723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熊洪飞与余安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洪飞,余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723执185号申请执行人熊洪飞,男,汉族,住华坪县永兴乡。被执行人余安勇,男,汉族,住华坪县中心镇。本院在执行熊洪飞与余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熊洪飞依据本院(2016)云0723民初107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要求被执行人余安勇偿还其借款本金31000.00元、逾期利息2170.00元,案件受理费488.00元,合计33658.00元。经本院依法向余安勇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依法查询了余安勇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房产等动产和不动产信息,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因余安勇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收缴其现金2010.50元,并对其予以拘留十五日。现申请执行人熊洪飞的申请执行标的已实现2010.50元,尚有31647.50元未执行到位。综上,因被执行人余安勇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洪飞亦不能提供余安勇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和耀军审判员  陈爱萍审判员  周 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和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