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李芳、张宝见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张宝见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刑初368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芳,女,1971年11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怀远县,现住怀远县。2016年11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6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张宝见,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怀远县。2016年11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6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7)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芳、张宝见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决定变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芳、张宝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下旬至4月初期间,陈某(已判刑)在怀远县万某找母村、芡南村等多处空地、空房内,提供牌九等赌博工具,供王某1、徐某1、邹某1、关某等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李芳、张宝见分别负责对赌场“抽水”、放风。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芳、张宝见主动到怀远县公安局万福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李芳、张宝见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芳、张宝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下旬至4月初期间,陈某(已判刑)在怀远县万某找母村、芡南村等多处空地、空房内,提供牌九等赌博工具,供王某1、徐某1、邹某1、关某等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李芳、张宝见分别负责在赌场“抽水”、放风。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芳、张宝见主动到怀远县公安局万福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芳、张宝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陈守新、张兵、李永、证人王某1、徐某1、邹某1、关某、王某2、刘某、邹某2、张某1、马某1、赵某1、庞某1、袁某、徐某2、赵某2、庞某2、耿某、邹某3、徐某3、邹某4、张某2、马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刑初682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芳、张宝见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芳、张宝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判处。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张宝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章鸿雁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李 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龙法院诫勉语:李芳、张宝见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